概述
省局机关内设 8 个处室、设立省局直属机构直属征收分局及驻地、市征收处。1998 年 8 月,为了加强地方税务工作,确保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8]38 号)文件精神,全省地税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2000 年 8 月,陕西省地税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3 号)进行机构改革。省局内设 10 个职能处室,设立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省稽查局两个直属机构。
现任领导
局长:周彬县
主要职能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3 号)文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能为:
(一) 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税收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收政策调研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 负责全省地方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省政府指定的各种基金的征收管理。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四) 负责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 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稽查工作,查处违反税法行为。管理地方税务票证,负责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六) 依照税法规定办理地方税税率调整及减免有关事宜,管理集体企业财务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七) 编制、分配地方税收计划,并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各类地方税收报表,提供各类税收信息。
(八) 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经费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地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
(九) 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处室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3 号),省地方税务局设 10 个职能处 (室):
(一)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 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系统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和协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 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供税制改革建议方案;拟定地方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四) 征收管理处 负责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地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管理;负责征管质量考核;指导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负责普通发货票管理、印制及定点印刷厂的印制资格审批。
(五) 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税种政策执行中的管理、解释和调研工作;草拟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涉外税务管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具体事项。
(六) 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管理、解释和调研工作;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财务工作;审批省属集体企业财务方面的有关事项;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具体事项。
(七) 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负责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遗产和赠予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管理、解释和调研工作;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 农业税管理处 (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监督农业税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农业税收计划的编制和分配;负责农税资源普查和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各类农业税收报表,提供有关农税工作信息;负责农税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办理农业税收减免具体事项;管理农业税专项资金和装备。
(九) 基金管理处 负责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各类基金及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达各项基金及社保费的征收计划。
(十) 计划会计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计划的编制和任务分配;统计、分析、检查、通报税收进度情况;负责编制和管理税务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管理税收工作装备;负责地方税源资料的普查和统计,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编制地方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提供有关税收信息。
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办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地市局情况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下设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商洛、汉中、安康、延安、榆林、杨凌 11 个市级局,106 个县(区)局。市级局下设 13 个稽查局、9 个直属分局、2 个管理分局、1 个涉外分局,每个市级局均下设信息中心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县(区)局下辖 756 个基层税务所。各市局共有干部职工 11104 人。
直属机构
(一)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副厅级建制。
主要职责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负责中、省属企业省级收入地方税及中、省属企业和单位省级收入各种基金和社 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设综合处、管理处、税收政策处、征收处 (办税服务厅)、基金处 5 个职能处室,驻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延安 6 个驻地市征收处。
(二)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起草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考核全省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中、省属企业的地方税纳税检查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全省范围内重大地方税违法案件;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查局设办公室、综合科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选案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 5 个科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高效、便捷的行政原则,结合近年来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化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程序
对纳税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省局不再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核确认,由纳税人对照目录自行计算抵免金额,并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2010]64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事先备案。
二、取消《办法》中部分报送资料要求
(一)取消《办法》事先备案项目中“(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中“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业务的说明”、“5.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的要求。
(二)取消《办法》事先备案项目中“(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中“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复印件)”的要求。
(三)取消《办法》事先备案项目中“(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中“2.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确认文件”的要求。
三、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告》要求,对上述减免税事项涉及到的具体办理流程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试行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 O 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和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等用于发票印制的专用防伪物品。
第三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全省发票印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措施,同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措施。
第四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制作,严禁通过其他途径违规取得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 发票印制企业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必须填写《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经批准,持《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购买,领购运输时应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和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实行发票防伪专用品专用仓库存放和专人管理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
第七条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对电子版的监制章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销毁;对磨损报废的发票监制章由仓库集中统一保存,造册登记;对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在印刷完毕后造册登记,并及时销毁。
第八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设置包括有关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内容的分类明细账簿,全面反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情况。同时,对发票防伪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留底备查。
第九条 发票印制企业需要销毁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生产的次品、废品和边角料,应当报请地税机关查验批准并监督销毁。
第十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报送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库存、使用、销毁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发票印制企业如发生发票防伪专用品被盗、丢失、自然灾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并同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实施对发票印制企业有关发票印制情况、保密制度、印制质量监督检验和防伪专用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监控发票防伪专用品与印制发票数量的比率、损耗率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发票印制企业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取销其承印发票资格。
第十四条 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废止。2009 年 10 月 19 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陕地税发[2009]14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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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税 v1.0 官方版
陕西地税是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推出的智能税务系统,纳税人的所有涉税应用都被集成到税企通纳 ...
软件大小:22.1 MB 更新时间: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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